行政诉讼法规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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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,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;
2.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,复议机关就是被告;
3.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,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。
二、行政诉讼交案件受理费。下列非财产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:
1.治安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元至30元;
2.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至400元;
3.其他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。
4.有争议金额的,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。
财产行政案件的收费,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,照一定比例交纳:
1.不满1000元的,每件交50元;
2.超过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,按4%交纳;
3.超过50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3%交纳;
4.超过10万至20万的部分按2%交纳;
5.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1.5%交纳;
6.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,按1%交纳;
7.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按0.5%交纳。
具体的计算方法是,按上述规定的超额递减率,对争议金额分段计算,然后相加,其总数即为应收取的数额。
三、行政诉讼一般要在六个月以内提起。找法网提醒您,如果当事人是直接向法院起诉的,适用该时效期间的规定;如果当事人是不服复议决定后起诉的,则当事人需要在十五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。
《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五条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,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,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第四十六条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,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。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,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